渝教语〔200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语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委属学校:
为了加强素质教育,发挥语言文字在学校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关文件精神,市教委提出了《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渝教语〔2004〕2号)。经过两年的示范校创建活动,一些学校已初步达到了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做好示范校的评选工作,现将《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和《重庆市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评选办法和实施步骤,认真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活动。
一、评选办法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情况,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示范校、市级示范校和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校。
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校的评选,由各基层学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经自评合格后向区县(自治县、市)教委、语委提出申报。区县教委、语委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认定。
市级示范校的评选,由区县(自治县、市)教委、语委在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校中评选后,向市教委、市语委提出申报,市教委、市语委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认定。未开展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校评估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上报市级示范校。高等学校、委属学校经自查自评后直接向市教委、市语委提出申报。
国家级示范校由市教委、市语委在市级示范校中评选后向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申报,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进行评估认定。
(二)申报学校经市评估组评估认定后,由市教委、市语委授予“重庆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荣誉称号,并颁发挂牌。市级示范校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和重命名。
(三)中小学市级示范校评估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90分;幼儿园市级示范校评估总分为85分,合格标准为75分;大中专学校市级示范校评估总分为110分,合格标准为95分。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时间:2006年7月-9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语委,各高校,委属学校要将示范校评选活动,作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重庆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语委要动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积极参加此项活动,大力宣传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创建的先进经验。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统一部署,落实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有效地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二)自查自评阶段
时间:2006年10月-2007年2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语委,各高校,委属学校按照工作部署和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主城区应通过示范校创建工作进一步巩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成果,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迈上新台阶;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应结合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逐步开展。
(三)市级示范校申报评估阶段
时间:2007年3月-2007年12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高校、委属学校自评结束后,初步确认达到市级示范校标准,可向市教委申报市级示范校。申报材料包括:市级示范校评估认定申请、自查自评报告、评分表等。同时,对照市级示范校评估标准,对薄弱环节继续进行整改。
三、加强指导
为有效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教委和语委要加强指导,帮助各学校通过创建活动,落实语言文字工作“三纳入一渗透”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农村学校创建活动的指导。要通过示范校的创建评选活动,不断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附件:1.《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
2.《重庆市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