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重庆市教委、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渝教语〔2000〕6号)文件精神,在我院形成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校园氛围,实现我院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经学院研究,特制定以下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要求和奖惩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 教学用语用字规范化
1.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在教学、会议、宣传和集体活动中必须坚持讲普通话。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3.提倡和鼓励老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讲普通话。
4.课堂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必须写规范字。
(二)工作用语用字规范化
1.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干部、管理人员及服务岗位人员,在工作、会议、宣传和集体活动中必须讲普通话。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干部、管理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
3.提倡和鼓励老同志在工作时间讲普通话。
4.公文、报刊及其它印刷品必须使用规范字。
5.名称牌、标志牌、标语、宣传栏、通知等校园环境用字必须使用规范字。
(三)学生用语用字规范化
1.在学习、会议、宣传和集体活动中必须讲普通话。
2.鼓励平时在校园内与教师、同学互相交流时讲普通话。
3.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
4.笔记、作业、报刊、板报、通知、广告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5.能正确辨认和正确书写所学规范汉字。
二.奖惩办法
(一)对教职工的奖惩
1.学院评选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教职工语言对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凡年度内因不讲普通话、不用规范字而被通报批评一次的教职工,由单位负责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被通报批评两次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通报批评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教职工,期末奖金在单位综合考评等级的基础上降一级发放。对教职工个人的抽查结果,也将作为单位达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3.语言文字未达标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被评为优秀。
(二)对学生的奖惩
1.学院评选在语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生个人和先进班级,予以表彰奖励。
2.因违规用语用字被通报批评的学生,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不能评定奖学金。
3.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缓发毕业证书。
4.语言文字工作未达标的班级,年度学生工作考核不能评优。
以上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系、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奖惩办法。
(2002年院发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