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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教学环境,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中心地位,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严格、高效运行,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现对原《重庆三峡学院关于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进行如下修订。
一、 教学工作中的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教学违规
1、 非特殊情况上课迟到,时间在5分钟之内。
2、 非特殊情况下课提前,时间在5分钟之内。
3、 教师对学生学习纪律管理不严、抽查学生考勤一门课一学期不足2次。
4、 教案撰写过于简略。
5、 50岁以下教师授课未使用普通话。
6、 不提供给学生所授课程的教学进度表。
7、 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更换授课地点。
8、 上课无教案1次或脱离教学大纲授课1次。
9、 授课期间对学生违纪现象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不予制止。
10、 其他较为明显的教学不规范行为。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教学事故
1、 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1次。
2、 上课无教案2次或脱离教学大纲授课2次。
3、 备课不充分,出现重大的、知识性的教学内容错误,一学期在1次以上。
4、 不执行教学计划,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减少授课1-2学时。
5、 因病或因事未提前请假而导致缺课一次(突发疾病或事故除外)。
6、 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5-15分钟。
7、 非特殊原因,下课提前5-15分钟。
8、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9、 考试命题书写不清,题意不清。
10、 考试命题有1-2处知识性错误或导致理解上困难的其他错误。
11、 不按规定布置作业,不能完成规定的作业批改任务或批改作业很不认真。
12、 不严格执行教学安排,随意更改授课时间。
13、 上课时教案超过3年,且无更新记录。
14、 评阅试卷时,同一份试卷上不合理涂改2处(含)以上。
15、 平时成绩给分无依据或无区分度。
16、 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自习(老师在场或不在场)超过一节课以上者。
17、 在120分钟考试中,出现参加该课程考试的所有学生60分钟内交卷完毕或30分钟交卷在一半以上。视为试卷份量不足,该出卷教师及审题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18、 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计划工作,不到现场或中途擅自离开造成无人指导。
19、 无故缺课或监考不到场1次。
20、 有两项以上教学违规属教学事故。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未经批准擅自减少授课3学时(含)以上。
2、 未经批准提前结束课程教学。
3、 一学期内脱离教学大纲授课3次以上。
4、 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
5、 非特殊原因,下课提前15分钟以上。
6、 无故缺课或监考不到场2次(含)以上。
7、 在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纵容或默许学生弄虚作假或抄习。
8、 考前复习中,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内容。
9、 考试命题有知识性错误3处(含)以上。
10、 考试阅卷中,不严格按评分标准打分,明显有打“随意分”、“人情分”、“勉强分”等现象,此类试卷1份(含)以上。
11、 无特殊原因,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大纲进度相差6学时以上。
12、 一学期上课无教案3次(含)以上。
13、 阅卷过程中,出现与标准答案相悖的明显错误或3处以上明显不合理的涂改行为。
14、 其他严重违反教学管理与规定行为。
二、 教学管理中的违规、事故与严重事故认定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教学管理违规
1、 上课或正式考试进行前5分钟才打开教室、实验室,影响教学秩序。
2、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位,并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未妥善解决。
3、 其他较明显的教学管理违规问题。
(二) 教学管理事故
1、 发现上课或考试过程中的违规和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处理。
2、 不按规定订购教材或订购有误,影响正常教学。
3、 考试试卷印制、装订、分装中出现缺份、缺页等差错,影响正常考试且造成不良影响。
4、 监考及工作人员迟到10分钟以内(指按文件规定的监考人员到场时间,不是开考时间)。
5、 领取试卷时,未认真清点,导致考试时缺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且造成不良后果。
6、 其他较明显的教学管理问题。
(三) 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2、 制发试卷人员发生考题泄露。
3、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或工作人员迟到致使考试无法按时进行。
4、 对考试违纪舞弊行为不加制止,造成不良影响。
5、 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成绩被更改。
6、 监考人员漏收试卷,或因阅卷人员或管理人员遗失未阅试卷,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7、 其他严重教学管理问题。
三、 各类事故的处理方法
(一) 违规事件,由本系、部给予通报批评。
(二) 违规事件一学期累计发生2次以上,由教务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 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由教务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四) 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一学期累计发生2次以上,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五)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管理事故的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六) 造成严重教学事故与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者,取消责任人当年内申报高一级职务、职称的资格,对事故酿成后果特别严重者,应调离教学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
四、 事故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事故所在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二) 教务处对教学事故应及时查实并做出认定,同时填写教学事故报告单,教务处根据事故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行文,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属严重教学事故(管理事故)由教务处报人事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三) 凡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应以渎职行为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五、 本意见解释权在教务处。
六、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三峡学院关于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