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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 考核方式
(一)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课程及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中设定的课程考试、考查方式。
(二)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或经补考合格)方可毕业。
(三) 根据教学计划中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设计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但考试课程一般应采用闭卷方式,确需进行开卷或其它考核方式的课程(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命题教师需提交《重庆三峡学院课程考核方式变更申请》,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方可执行。
(四) 考试时间一般定为120分钟。
二、 试卷命题
(一) 课程考核原则上由各系(部)组织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进行集体命题,每门课程的试卷需至少命题2套(A、B等卷),各套试卷份量相同(卷面总分均为100分制),难易相当,题型基本一致。
(二)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要求为依据,试题的难易要有一定梯度,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各部分内容的大致比例为7:2:l。做到既检查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又考核其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全面考核学生的知识水平。
(三) 题量适中。试题份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
(四) 题型合理。试题一般应有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部分组成。客观性试题通常包括:概念、填空、选择、判断、改错、问答和计算等题目;主观性试题通常包括:综合分析、证明、论述、编程和案例分析等题目。
(五) 编制课程试卷的同时要做好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等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每个要点和计算、证明等试题的每个步骤都要标明得分。
(六) 同学期开设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组织统一考试。
(七) 开卷考试的课程,其命题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查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知识的应用能力,应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要求学生独立完成。
(八) 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需经课程所在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口试的题目原则上每生一题。考试结束后,应将学生口试记录或录音作为答卷交课程所在系(部)保存。
(九) 采用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要求学生的论文题目尽量不重复。
(十) 试卷一律按学院统一样式(由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提供,原则上试卷和答卷分开),采用B4或8K纸打印。试题内容统一使用标准简化字宋体5号(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单倍行距。试卷上应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考试对象、使用时间、答题要求等),卷面要求整洁、清晰,确保无漏页、缺项等。
(十一) 定稿后的试卷,应由教研室组织对试卷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程度、题量、区分度、难度、题型、分值分布及打印质量、评分标准(参考答卷)等进行审核,然后报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审批,教研室主任和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分别签署审核和审批意见。
三、 试卷印制与保管
(一) 试卷一经拟定,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按规定套数命制的各门课程试卷连同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一并装入“重庆三峡学院试卷命题袋”,完整填写命题袋上各项目,经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审核签字,由教学秘书统一于考试前1个月上交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
(三) 教务处对各系(部)送达的试卷进行整理存档,作好相应记录。并在每门课程的试卷中随机抽取任意一套作为考核试卷(余下作备用或补考)交文印中心印制。
(四) 在试卷的印制过程中,试卷的交接由教务处与文印中心直接联系。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程序,根据每门课程的印制要求进行印制、装袋、密封。
(五) 试卷印制完后,院级统考课程的试卷由教务处统一保管,准确清点并作好记录,其余课程试卷分别由各系(部)保管。试卷未启用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
(六) 试卷交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办理登记、签名等手续,做到责任明确。
(七) 凡接触试卷的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一旦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应及时报告教务处,以便迅速、果断的采取措施,确保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及时对泄题的原因进行调查,对有关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 考试的组织安排
(一) 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期中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 考试课程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进行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由系(部)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三) 考试期间,由教务处、院教学督导团等组成院巡考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由系(部)领导、辅导员等组成系(部)巡考组,主要巡视本单位各考场情况,加强考试督导与检查。
(四) 实行跨系(部)或跨课安排监考教师的交叉监考制,考生在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40-8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各系(部)必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的人数将监考教师上报教务处。
五、 考场规则
(一)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凡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至少一天以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报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擅自缺考作旷考处理。
(二) 学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就座后将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备查并保持考场肃静),凡开考30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处理。
(三) 学生除自带铅笔、钢笔、圆珠笔、直尺、耳机等必备用具外。不得将书包、任何书籍、报纸、纸张、笔记本、作业本、字典、手机、PDA等通讯工具或其他能记录考试内容的物件携带入场,若已带入考场者,必须交监考人员统一存放在讲台上。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互借用具。
(四)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自由择座,拒不服从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
(五) 监考教师在考前5分钟发考卷,学生领取试卷后,首先按试卷上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和年级(考试结束后,凡试卷上未填写考生本人信息者,不记成绩),但不得答题。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 学生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七) 学生不得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不得使用自带的草稿纸(草稿纸、附加纸一律由考场统一发放)。
(八) 考核期间,学生不得就解答内容与方式向监考教师提问,如试题字迹不清晰,应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得擅自离开座位。
(九)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凡未交卷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未经许可离开考场者,视为交卷,不得重返考场。
(十) 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考试。待监考员验收试卷同意后,方可退出考室。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
(十一) 学生必需独立思考,独立答卷,不得违纪或作弊。
(十二)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给予记过处分,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连续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在考场上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者。
2、 拒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
3、 擅自拆开试卷者。
4、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5、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等物者。
6、 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题有关的文字者。
7、 考试时左顾右盼者。
8、 考试未开始,提前答卷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者。
9、 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十三)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1、 夹带或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物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2、 考试中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让人偷看试卷、传送纸条、互对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3、 交卷后采用不正当手段涂改试卷,故意撕毁他人试卷或考场记录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 替人代考者或互换答卷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 要求他人代考者(代考人已准备并进入考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凡第二次舞弊者,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7、 凡违背独立答题原则的其他舞弊方式者。
8、 凡作弊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本科生不能获得学士学位。
9、 凡被监考教师或巡考员认定已构成违纪或作弊事实的学生,其态度恶劣,拒写检讨书,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监考职责
(一) 监考人员应佩带监考证上岗,严格覆行监考职责。
(二) 第一监考人员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场记录、考试规则、草稿纸及监考证等。第二监考人员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场清理,安排好考生座位,检查学生证件,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
(三) 考前5分钟拆封试卷,认真核查试卷份数。
(四)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关掉手机等通讯设备;原则上应取站姿,且保持考场前、场后各有一名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室间随意走动;不能吸烟、看书、看报、闲谈、打瞌睡,不得擅离职守。
(五) 开考30分钟内,不许学生交卷离场;开考30分钟后,不许迟到学生入场。
(六)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任何企图作弊的现象,应立即发出明确的警告信号。对已构成违纪或作弊事实的学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在《考场记录》上详细登记违纪或作弊学生姓名、学号、主要情节,在试卷上标明“违纪”或“作弊”性质并签上监考人员的姓名,并附上现场违纪或作弊证据,一并将考生带到考务办公室。
(七)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回答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不允许对考试内容作任何形式的提示。
(八) 考试结束时应认真清点试卷,填写考场记录,于考试结束15分钟内将试卷送达指定的收卷点。
七、 阅卷与成绩评定
(一) 各系(部)应组织以教研室为单位,采取集体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阅卷工作。
(二)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认真细致,公正合理,做到给分、扣分有据,严禁随意给分,尤其对于60分边缘的试卷,必须慎重处理。阅卷时的任何涂改阅卷人都应签字.
(三) 为统一规范试卷批改,在对每一门课程试卷评分过程中,要么全记正分,要么全记负分,但每一题得分栏内及总分栏内必须填写实得分数。
(四) 认真统分,保证小题分之和与卷面总分相符,由阅卷教师本人认真细致地登载成绩册,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几份成绩册记录应完全一致。
(五) 试卷应在规定时间(即考后三天内)评阅完毕,并立即将试卷和成绩册直接交与相关系(部)教学秘书并完善交接手续。
(六) 学生课程考核的学期总成绩评定应包括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验考核成绩等。成绩册中应清楚地登载各项成绩(尤其平时成绩等有详细的记载,实验考核成绩应有各部分组成比例的记载及其他必要说明等),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准确计算学期总成绩。
(七) 阅卷工作结束后,各系(部)应组织有关试卷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错误,应进行更正,并在修改之处签名,若总成绩发生了变化,应经系(部)主任签字上报学籍管理办公室予以更正。
(八) 相关工作人员和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保管、交接好学生答卷和成绩册。
八、 课程成绩的计算
学生学期课程总成绩的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实验课课程:
无中期考试:平时占20%,期末占80%。
有中期考试:平时占10%,中考占20%,期末占70%。
(二) 有实验课课程:
无中期考试:平时占20%,实验占20%,期末占60%。
有中期考试:中考(含平时)占20%,实验占20%,期末占60%。
(三) 美术技能课平时成绩占30%,期末占70%。
(四) 体育技术课成绩:平时占10%、技术理论占30%、技术成绩占60%。
(五) 所有考核(含缓考、正常补考等)成绩计算方式与正考方式相同。
(六) 非独立开设的课内实验考核均须合格,再按上述方式计算该门课程总成绩。
(七) 若确需变更上述计算方式,由系(部)提出变更的充足理由,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八)专科、高职生的成绩计算方式由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自行制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九、 试卷分析
(一) 每门课程阅卷结束后,阅卷小组应认真进行卷面成绩的统计、分析,及时作出试卷分析,并填写《重庆三峡学院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对试卷的命题组卷质量、学生答题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今后教学中值得加强或改进的意见。
(二) 各系(部)、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对每门课程试卷的学生答题情况进行前后分析比较,讨论、研究命题工作,不断提高命题质量,为进一步改进教学提供依据。
十、 试卷装订与保管
(一) 试卷评阅工作结束以后,应按要求进行装订。试卷装订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认真填写试卷封面上的各项栏目,字迹要工整。
2、 试卷以学生行政班级为单位,按学号先后顺序清理。
3、 装订顺序为:封面、学生成绩册、试卷分析、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空白试卷、学生答卷。
4、 试卷、成绩册、试卷分析、装订封面等上面的课程名称应与教学计划完全统一。
5、 装订时,试卷纸要理整齐,装订线要拉紧,整本试卷力求整洁大方。
(二) 试卷装订后,统一在各教学单位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三) 各系(部)应落实试卷的保管工作,加强责任追究制,避免试卷的遗失。
十一、 考核监督
(一) 考核监督主要包括考前、考中、考后监督。
(二) 考前监督主要由分管教学院长、教务处等对各门课程的命题的试卷数量、质量以及考场编排、考试日程安排的检查,对出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三) 考中监督主要包括:
1、 学院由分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及院教学督导团成员组成院巡考组,对全院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2、 各系(部)领导对本系学生考场进行检查监督。
(四) 考后监督主要是对已阅试卷的抽查与复查、考核成绩的抽查、试卷分析的检查和考场记录等的统计、分析与总结。
1、 院级教考分离试卷、KCP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调卷检查,其余课程考核试卷由各系(部)负责组织进行全面复查或抽查,并分别形成抽查与复查的书面总结报告,上报教务处。
2、 对考核成绩的抽查,各系(部)要认真检查学生考核的卷面成绩、平时成绩以及汇总后的课程考核成绩,教务处主要抽查全院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的公正性。
3、 对试卷分析表的检查由各系(部)负责,考场记录的统计、分析和总结等工作主要由教务处负责完成。
十二、 补考
(一) 学生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进行补考。补考分为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毕业后补考。
(二) 正常补考于每学期第2—4周进行,毕业前补考于毕业学期的第14—15周进行,毕业后补考通常是在半年之后、一年以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后,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正常补考:
1、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 考核缓考者。
3、 该课程考核违纪,认错态度较好,本人申请,系(部)、教务处同意者。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1、 该课程考核旷考者。
2、 该课程考核作弊者。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1、 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2、 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缓考者。
3、 补考违纪或补考作弊者(均不超过一次),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分管系(部)主任批准后,须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1、 补考旷考者。
2、 补考违纪或补考作弊又无悔改表现者。
(七) 对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只能参加毕业后补考,通常是在半年以后、一年以内。由学生向教务处学籍管理办提出申请,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补考。
(八) 学生参加补考一律携带补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十三、 考试总结
各系(部)在每学期课程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上交教务处1份。
十四、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考试规定与本规范不相符者,以此为准。 |